為貫徹落實中央穩(wěn)增長、促改革、調結構、惠民生、防風險的決策部署,切實加快水利工程建 設,根據中央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和職能轉變的精神,11月16日,水利部印發(fā)《關于調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條件的通知》,決定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施工準備的條件進行調整,取消將初步設計已經批準作為開展施工準備的條件。今后,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,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后,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、開工建設。施工準備的主要內容包括:開展征地、拆遷;實施施工用水、用電、通信、進場道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;實施必須的生產、生活臨時建筑工程;實施經批準的應急工程、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;組織招標設計、咨詢、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;組織相關監(jiān)理招標;組織主體工程招標的準備工作等。